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李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婷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00000-000ND000000044,000002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7NE0000000110,000003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107NX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