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 松勤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育名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陳柏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呂嘉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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