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審認結果,認被告本案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2次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1次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並於99年1月6日以98年度訴字第3545號判處被告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3545號刑事判決可參,由於被告係受重刑之宣告,因刑罰制裁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均尚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