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4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9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9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6年8月1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10月22日復故意犯竊盜案,經本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度訴字第14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8月24日確定在案,所為已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緩刑宣告,前已經聲請人以98年度執聲字第4187號向本院聲請撤銷,並經本院於98年11月23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238號裁定上開緩刑之宣告撤銷在案,有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憑,本院即無從再就同一緩刑宣告為撤銷。是以,聲請人重複提起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