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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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16號上訴人即被告眾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11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3,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