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富榮 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