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415號債權人 任文玲 債務人賴德欣
一、債務人於繼承 賴哲夫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⑴新臺幣陸佰伍拾叁萬零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⑵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貳仟柒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按年息㈠百分之七㈡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㈠百分之一點四㈡百分之一點三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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