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鎮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8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鎮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肆貳公克及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8年」更正為「民國108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為0.0142公克),經送鑑驗後,檢驗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據(見偵卷第117頁),而外包裝袋1個,乃用於包裹其內之毒品,難與毒品析離罄盡,應同屬違禁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87號被告 賴鎮榮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里○○○路000號居彰化縣○○鄉○○村○○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鎮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允許不得持用,竟於108年11月初某日14時,在位於臺中市梧棲區之某汽車旅館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060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因賴鎮榮於「Grindr」網路遊戲聊天室以網路暱稱「Hi」邀約不特定對象施用毒品,經警於網路巡邏發現,於108年11月14日日13時48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前,為警表明身分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0604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賴鎮榮於警詢、偵訊時,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員警所提出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1100375、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查獲照片26張附卷可稽,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0604公克)扣案可憑。是被告上開犯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0604公克)為違禁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檢察官林芬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欽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