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西川敏 也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業順 (原名: 邱豐順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