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15日起至94年3月23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25、64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