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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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727號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複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甲0000000
aza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7日上午10時2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志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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