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
7樓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
7樓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