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31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壹拾叁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附表「真三國無雙4」等電視遊戲光碟,分別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及不詳他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亦知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民國95年1月5日,將其友人贈送或陸續所購買之上開重製盜版光碟,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rickco0201刊登販賣PSⅡ遊戲主機附帶贈送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而散布侵害光榮公司及不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月10日下午2時20分許,為警佯裝顧客,經由前揭網站,與之相約在台中縣太平市○○路○段26之6號前交貨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盜版「真三國無雙4」等遊戲光碟13片。嗣甲○○與光榮公司達成和解。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劉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附表:盜版遊戲光碟:洛克人X8、飆風再起2、越南大戰五、鬼
武者3、光明&黑暗續戰篇、真三國無雙4、多羅羅、召喚夜響曲外傳破曉之翼、BI04、真三孟4、太鼓達人、抓猴3、玉國之心2各1片,共13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