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經於97年12月1日催討償還,不予置理,屢經催討,仍不清償,為此聲請拍聲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因此如由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始得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清償期,在給付有約定確定期限者,係指該期限而言;若給付未約定期限者,則應待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而仍不給付,始得認清償期屆至(民法第315條規定參照);又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亦明。
三、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其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均為「不定期限」,亦即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就約定之給付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從而基於前述,由前開抵押權登記之形式觀之,茍聲請人即債權人要實行抵押權,即應提出業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給付(清償)而仍未給付,始能認為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清償期屆至;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雖稱於97年12月1日向相對人催討借款未還,惟並未提出業已催告相對人返還抵押借款之證明。且經相對人於98年6月12日具狀異議聲請人並未於97年12月1日向其催討欠款。本院以98年6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201字第13258號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98年7月3日民事補正狀提出之存證信函係98年7月3日當日始發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將借款800,000元全部一次清償,自難認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於本件聲請時業已屆清償期,聲請人逕以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參諸前述,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條21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中雅││73-66│建│││179.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權利│備││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範圍│考││││││房屋層數││││││計│││├──┼──┼────┼────┼────┼───┼───┼───┼───┼─────┼─────┼────┼───┤│1│669│中和路15│中雅段│住宅,加│一層:│二層:││││121.06│全部│││││巷10號│22-26地│強磚造,│60.53│60.53│││││││││││號│2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