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92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4月、10月、5月、1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4月確定,於92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又上開之罪,於96年
7月16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04號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其減刑後刑滿日期原為97年8月
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7年5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2月4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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