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未考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有被告甲○○之警訊筆錄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而因己之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身體受有傷害,就所犯之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