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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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健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54號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94除字第4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1│楠峰機電有限│臺灣銀行岡│060031│262,500元│93年10月│AN0000000│││公司 蔡進樹 、│山分行│043047││7日││││ 蔡福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