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4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鳳山農會信│0000000│2,000,000元│93年7月15日│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