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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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彩
林阿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二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11729 號其他文書(100.05.30)【本件裁判書】
  •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 店簡 字第 565 號裁定(100.06.24)[和解]
  •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 店簡 字第 565 號判決(100.11.0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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