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佳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慈正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零捌佰貳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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