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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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97.03.24│97.03.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97年度偵字第754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874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04│98.04.21││├───┼───────┼──────────┼──────────┼──────────┤││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87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080號│││├───────┼──────────┼──────────┼──────────┤││判決確定日期│97.09.29│98.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301號│98年度執字第10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