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苗小字第65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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