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台灣美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6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