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苗小字第67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