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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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10.
15北市警信分秩字第993272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乙○○、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99年10月11日凌晨3時50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路○○號地下一樓。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坦承於上揭時、地與甲○○有互相
鬥毆情事,雖另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否認毆打乙○○,
弁稱只於一樓大門外以雙手抓住倒地之乙○○之雙手並以右
膝跪壓乙○○脖子而已,然兩人卻有互毆之情,已據乙○○
於警訊指述甚詳,且雙方均受有傷害,有其二人提出之台北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書可資佐證,被移送人甲○○否認所
為,不足採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