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2號債權人 張學義 債務人 陳雅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雅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雅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期為民國87年10月7日之依據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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