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無故侵入○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檳榔攤喧嘩擾人」補充為「檳榔攤及其附設之卡拉OK店喧嘩擾人」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相同,茲以引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被告甲○○與柯明得、 楊金明 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事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見悔意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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