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志良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9年5月10日│200,000元│CB0000000│││││社竹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