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65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審竹簡字第693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姐弟關係,於民國99年3月17日17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里○○路
428之1號2樓之2,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乙○○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木棒(未扣案)砸毀告訴人甲○○所有置於房間內之電視機,致令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物品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甲○○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693號卷99年9月17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6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被告乙○○毀損物品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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