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司斗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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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斗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商登科
相 對 人 商金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下同)100年7月7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97號裁定及100年
8月4日以彰院賢斗民容100司斗調字第99號函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及函已於同年7月15日、8月12日分別寄
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湖派出所、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北興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證。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1紙
、北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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