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呂大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附表│
├──┬────┬─────┬─────┬──────────────┤
│編號│債權種類│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
│││(新台幣)│(新台幣)││
├──┼────┼─────┼─────┼──────────────┤
│1│信用卡│40,019元│39,919元│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
│2│現金卡│40,000元│40,000元│自民國9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
└──┴────┴─────┴─────┴──────────────┘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