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藍培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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