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藍培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註:本院書記官列印寄送當事人之法院規費繳款單所載有效期限,非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期限,當事人補正裁判費,仍應依本裁定所命期限為之,就此請詳閱繳款單所附「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書」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