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90號原 告 程靖雅 被 告 方勝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105年6月7日所提出工程估價總表中全部工程中之材料與工資之個別價格(因該估價單大部分都是連工帶料),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