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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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90號
原   告  程靖雅
被   告  方勝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105年6月7日所提出工
程估價總表中全部工程中之材料與工資之個別價格(因該估價單
大部分都是連工帶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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