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賴書玉
被 告 台中市私立 史丹佛 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白佩玉
訴訟代理人 徐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上午11時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台中市私立史丹佛文理短期補習班是否為白佩玉之獨資經營,
則本件被告台中市私立史丹佛文理短期補習班是否即指白佩玉
。
㈡於105年1月22日結算應給付款項時,依當時計算1月薪資加計
資遣費加計獎金,原告是否溢領1,418元?當時被告會溢給141
8元之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