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松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饒水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