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2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榮鑫
        蘇榮宗
        蘇政行
        蘇政芳
       高 蘇櫻花
        蘇靖雲
        蘇崑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朱里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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