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308號
被 告 劉心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開平 間請求撤銷違法法律行為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