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段國田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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