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壹
仟捌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貳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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