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健亨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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