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三、釋明聲請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間。
四、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