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雖載明被告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6樓」,惟本院依上址對被告送達之訴訟文書經「米蘭皇家管理委員會」收受後,復以「原址查無其人」為由退回,致前開文書之送達難認合法,自有再開辯論並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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