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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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訴人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設台中縣○○鎮○○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林開褔 律師複代理人 劉惠娟 律師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設台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原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因精省後,已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概括承受,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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