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上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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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上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或共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四五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林崑地 律師 何永福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或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三四三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志誠~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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