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陳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柒仟零捌拾柒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茲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722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陳國豐所分配之共計新臺幣(下)8,921,534元,應減為0元,其分配表應由民事執行處重新分配」,並主張其若勝訴,因重新分配其可受分配之金額共計7,087,087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7,087,087元。而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