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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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貴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
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2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月貳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2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壹月貳月」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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