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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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華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