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富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哲寬 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恆翼國際股│玉山商業銀│102年12月10│24,000元│BA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