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86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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