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7年12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181,079元未給付,另應給付自9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時,依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債務人至97年12月5日止,尚餘欠本金360,203元及如上述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93年6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93年6月3日起至98年6月3日止循環動用,按週年利率20%計息,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債務人於98年5月12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19,867元及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1,079元│97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360,203元│無│無│97年12月6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119,867元│98年5月13日起至│百分之20│98年6月1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